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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6-19 15:46:59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 浏览量: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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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肃财经法纪,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学院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独立审计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学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主动支持、配合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协调、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暂由纪检监察室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承担内审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第九条  内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学院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人员,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院应当保障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及经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学院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八)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在职责范围内为学院所属部门和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学院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收支明细账、预算管理、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七)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九)对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的工作要点,以及上级主管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要点,考虑学院风险及管理的需要,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以不提前通知),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部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学院相关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合同协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审计证据,并加以汇总整理和分析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如果属于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并修改审计报告,如无不当之处,应坚持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依程序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学院主要领导、相关院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被审计部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应迅速推进审计整改,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按照学院要求,对应由学院统一管理的资料,应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以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院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纪检监察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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