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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2018-09-26 11:37:09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 浏览量: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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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人职院党〔2017〕24号)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室、系部: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22次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的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院纪委协助院党委组织协调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

1.学院各党(总)支部、各处室、系(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

2.对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院党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按《考核表》内容组织开展对班子成员的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考核组报告。

第四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合规、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强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研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定了相关制度并落实。

2."一岗双责”和"首次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党风党纪廉洁学习宣传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能力;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认真执行内控管理系列制度,严格审核责任范围内提交的"三重一大”事项;严管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对发生的问题敢抓敢管,不隐瞒、不偏袒、不护短,及时向院党委、纪委报告。

3.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情况。崇尚《党章》,带头并督促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职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省纪委"十条禁令”、省教育厅"十条禁令”等党规党纪。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全力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大力支持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和处室系(部)兼职纪检员的工作。

5.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6.考核组认定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考核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实行年度单独考核,考核采取自评、考核组评定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本程序是:

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考核小组。

2.考核对象根据《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对照考核内容向学院党委提交经分管院领导签字背书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情况报告(即"述责述廉”报告)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3.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情况报告以及自主评定,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听取汇报和个别谈话以及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通过述责述廉和民主测评,采纳党内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评价及评议。

5.责任考核的结果向学院党委、省纪委驻省人社厅纪检组报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应的综合考核分值为:优秀85—100、合格84—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2.综合考核总分100分,由自评核查分(占20%)、考核小组评定分(占50%)、民主测评分(占30%)三部分组成。其中民主评议优秀得票率在85%以上、不合格票在5%以下的,民主评议评为优秀等次;不合格票达到30%以上的,民主评议评为不合格等次;其余为民主评议合格等次。民主测评结果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对应折算分值为90、60、5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执行、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决策部署,或者不执行、不认真执行院党委和行政决策部署,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本人或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的。

3.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院党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一)奖惩依据。被评为优秀等次者,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不合格等次者取消其所在部门、相关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向党委作出检讨,并接受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按要求限期整改。

(二)选拔任用依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进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汇总表》

【编辑】纪检监察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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