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根据《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及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 晚归界定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晚归。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0:3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1:00,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宿舍,按时就寝。未经批准,在此时间之后进入宿舍楼的视为晚归。
第五条 晚归学生必须向门卫、宿舍管理员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在宿舍楼值班室处如实填写《学生晚归登记表》,写清原因。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晚归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提前到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
(一)经学院批准自主实习,并住在校内的,由所在系部开具实习证明一式二份,并分别交到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因院、系组织活动导致晚归,必须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交到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如活动是在校外组织的,还需将证明交到保卫处备案。
(三)学生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晚归的,应事先向辅导员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本人在返校进入校门时向门卫出示,最后交学生宿舍值班室。
第七条 因在校内外从事家教等勤工俭学类工作不能按时回宿舍,不可作为晚归理由。
第八条 凡晚归不按规定登记、拒不登记、无理取闹等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先送保卫处处理,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晚归登记虚假姓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晚归者,一学期晚归第1次由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交辅导员,并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晚归3次警告处分;6次严重警告;8次给予记过处分;10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晚出界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熄灯后外出视为晚出。
第十二条 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熄灯后临时外出的,须征得辅导员同意。
(一)熄灯后由宿舍楼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宿管员通话确认,同时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填写《学生深夜外出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留宿舍楼值班室,另一份在出校门时交校卫,第二天由辅导员到宿舍楼值班室补签意见。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晚出,包括编造虚假理由、请人假冒辅导员与宿管员、门卫通电话取得批准晚出的,或强硬晚出的,由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夜不归寝界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禁止夜不归寝。
第十五条 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二)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十六条 夜不归宿者,发现1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次(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晚归的情况,辅导员须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对给予通报批评的晚归、晚出、夜不归寝的学生,由学工处负责在全院通报;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晚归学生,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学生晚归、晚出、夜不归寝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
第十九条 对学生晚归、晚出、夜不归寝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的评比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晚归、晚出、不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