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院内住宿学生的管理。特殊情况获准在院外住宿的学生对照本办法规范言行。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院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秉承 “以人为本,服务育人”的宗旨,以创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宿舍区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系部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组织协调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系部要负责本系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七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处应加强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
第八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寝室设施的管理、服务与监督,创造和维护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会宿管部参与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学生住宿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用于安排学院全日制学生入住。全日制学生应在学院学生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和床位由学院统安排、 调配,学生应予服从和配合。住宿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系部、专业进行集中安排,男女生分开住宿。
第十二条 宿舍和床位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学生应当按安排的房间和床号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学院因宿舍维修、改造、 建设等需要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私自加装改造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成员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或休学、 退学、入伍等原因离校,应到系部和后勤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3天)搬离宿舍。
第四章 公共卫生、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语言和行为要文明。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生宿舍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学生宿舍的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的正常秩序。按时就寝。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安静。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晚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使用电脑、手机应符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电脑由本人妥善保管,如有缺损、丢失,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宿舍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出入关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辅导员和保卫处。
宿舍内不得燃点煤气炉、蜡烛等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炮竹,禁止燃烧杂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宿舍。
学生应保持宿舍楼道畅通,不得在宿舍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电摩车。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在学生宿舍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带犬、猫、鼠、等各类动物进学生宿舍区域;
2.翻院墙、爬门窗、爬树等;
3.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接访学生有责要求来访人遵守规定,服从管理。携物品出大门自觉接受值班人员检查,违反本款规定的,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可以责令来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违反本款规定的,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学生宿舍门上和非指定地方张贴大小字报和广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院提倡学生养成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不得酗酒。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七条 同学间的意见分歧或者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学院提倡学生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学院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安全用电,严格遵守宿舍用电管理规定。不得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火箱、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棒(热得快)、电水壶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安装热水供应系统,水费以计量数据为依据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对其应承担保管责任。不得擅自改装水表、损坏设施 (含计量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补贴, 超额交费”的制度。学生应按时交纳水电费用。
第六章 学生宿舍目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对学生“院级文明宿舍”的评定。各系部负责组织对学生“达标寝室”的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参照《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达标寝室、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对本系学生宿舍每周检查不低于两次/间(可按抽查进行),每间宿舍每月检查不低于八次。系部对不合格宿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具体检查标准参照《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宿舍内务检查标准》。
院学生会宿管部每月不定期抽查各系部寝室,每月组织两次全院宿舍普查,检查结果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宿舍达标情况与各种评先评奖挂钩,院级文明寝室与学生综合测评挂钩。
检查中,学年内四次以上不合格宿舍,取消该宿舍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只有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宿舍成员才有资格推荐入党和参加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干、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守则,对照本办法规范在住宿地的言行,自觉抵制不良诱感,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获准在校外住宿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