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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04 00:23:08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 浏览量: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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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育及身体合格,并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证书齐备、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学校另行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三)考核成绩评定:

1.五年制前三年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组成。

2.三年制大专及五年制大专第7〜10学期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组成。

3.平时成绩的具体组成为:学生出勤占平时成绩的40%,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缺课1节扣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作业占平时成绩的50%,迟交一次作业扣2分;缺交一次扣4分;采用一次性补齐作业形式的作业得分不得高于10分。课堂表现占平时成绩的10%,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纪律、课堂表现情况评定。

4.凡一学期内,学生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三分之一者(以次数计,包括实验实训报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作业”字样。在规定补考时间前补齐作业,经任课教师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补考。

5.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6.综合实习(实训)课成绩按优秀(85~100)、良好(75~84)、及格(60~74)和不及格(小于60)四级记分,分下列两种情况:

(1)没有安排考核的实习(实训)主要依据实习(实训)表现、实习(实训)日志、实习(实训)报告或总结按30%、30%、40%(要求写日志的)或50%、50%(没要求写日志的)进行评定;

(2)安排考核的实习(实训)按“平时成绩”(30%)和“考核成绩”(70%)评定。

7.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85~100)、良好(75~84)、及格(60~74)和不及格(小于60)四级记分,由实习指导老师依据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实习单位意见等内容给出。

8.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优秀(85~100)、良好(75~84)、及格(60~74)和不及格(小于60)四级记分。

第十四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等)和考试明确规定必须或可携带的其他用具外,不得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其他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快译通、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已带的应于开考前主动放到讲台上。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各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凡需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必须自备,不得借用或转借他人,如发现互借,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二)考生应提前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考试30分钟后交卷。凡违反规定执意交卷者,该生该门课程考试作“计零分”论。

(四)考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一经查出,取消考试资格,相关课程的期末成绩以零分计。

(五)学生参加所有的考试(含补考)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检查。凡无有效身份证明,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该生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

(六)学生应按时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考场附近逗留及大声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

(七)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该生该门课程考试作“计零分”论。

(八)违纪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并作舞弊处理:

1.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的;

3.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4.相互交换答卷,接传答案或答题卡的;

5.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7.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或考生由他人代考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1.考试过程中使用现代化通信设备。

第十五条  违纪处理

(一)学生在期末考试中,凡有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的,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予以纪律处分且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正常补考;

(二)将学生违纪情况向全院通报;

(三)凡取消考试资格、无故旷考、考试违纪、舞弊者交费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具体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十八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十九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在所录取的专业注册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如确实不适应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自主创业或退伍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院接受学生办理转专业的申请时间,过期不予办理。转专业具体流程学院另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单招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等);

2.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3.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4.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5.文科类专业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学习(文理兼招除外);

6.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即不予跨培养层次转专业);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8.无正当、充分理由者。

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我院同意,由我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五年一贯制学生;

6.应予退学的学生;

7.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第四节 最长学习年限、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与复学

二十一  三年制高职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顺延3年。

二十二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6周)者,准予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准予休学;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准予休学;

4.新生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

5.在校学生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伍后2年;

5.学生离校自主创业,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期限为至学生退伍后2年之内复学,超过2年不预复学。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二十三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于复学当学期开学2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备案后,方可复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编入原就读专业对应的低年级班级学习。开学后2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办理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二十四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级:

1.一学年内,补考后,累计7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学生本人申请留级的;

3.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的;

留级学生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留级手续,拒不办理留级手续的,予以退学。

二十五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留级一次后,又需进行留级处理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9.已做留级处理拒不留级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院办公会议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知会家长,同时由学生工作处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退学操作,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 学籍信息变更

二十六  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向学生工作处提供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变更。

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学期开学前2周内。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录取时的数据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发放学历证书。

二十七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时,姓名和身份证号不能同时变更,只能变更其中之一。变更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派出所户籍证明等材料。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由学生工作处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学籍信息变更操作。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二十八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二十九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三十一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三十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三十三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三十四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十五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三十六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三十八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三十九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四十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四十一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四十二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四十三  学院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四十四  学院、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十五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学院有关规定授予“学习标兵”、“三好学生”等各种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四十六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四十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2周不报到者;

9.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10.累计休学三年仍不能复学者;

11.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及以上者;

1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者;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十八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如下: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审批。

四十九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十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五十一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十二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十三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按不同处分等级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十四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五十五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五十六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十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十八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五十九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六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十一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六十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学生工作处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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